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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中国民商法律网 山东审判 2021-03-13


本文选编自李坤刚:《“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

作者:李坤刚,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新型“互联网+”下的灵活就业人数在以较快的速度增加,而人工智能将导致就业进一步灵活化,故建立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符合就业的当前需要和未来趋势,但该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难点。安徽大学李坤刚教授在《“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研究》一文中,对我国灵活就业者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地区试点经验,就如何构建我国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


一、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1.“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传统灵活就业一直发展较快,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城镇灵活就业的增长率大大超过全国城镇就业增长率。近年来,政府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伴随“互联网+”所产生的共享经济的到来,相关互联网平台就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例如,滴滴出行平台的司机数已超过1500万人,注册用户数达2.5亿人;在2015年底,京东众包就已发展注册快递员超过50万人。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灵活就业是未来就业的发展趋势。2.灵活就业者工伤风险大,需纳入社会化的风险防控体系。在灵活就业中,大多数灵活就业者是低层次低技术的就业,无法得到良好的上岗培训,且大部分灵活就业者工作不稳定,可能需要在不同的工作之间切换,这无疑加大了工伤的风险。3.从工业化背景看,需采取社会化方式减轻劳动风险。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让企业吸收和分散经济和社会风险,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等。我国灵活就业的发展是以工业化为社会背景,因此,在传统社会救助模式变化的情况下,需采取社会化的工伤救助模式来解决灵活就业者因工作产生的风险问题。4.从我国工伤制度特点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需专门设计。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将独立劳动者直接纳入,因为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而许多灵活就业者没有雇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无法直接纳入该制度,因此必须针对灵活就业的特点专门设计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指向的对象是保护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经纳入工伤保险之中,只有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需要纳入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脱离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的问题。


二、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难点


1.缴费主体的问题。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但对灵活就业者而言,大多为自雇型就业,如流动摊贩;或为民事雇佣关系,如家政保姆;或为劳动关系模糊不清的情况,如Uber司机、快递员等。在上述情形下,均不存在用人单位,因此如何设置灵活就业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存在难度。2.缴费的行业基数问题。在现行的工伤保险中,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基数与用人单位的行业相关联,一般来说,风险较小的行业,缴费基数较小。在灵活就业中,是否也要按照行业的差异缴纳工伤保险?此外,由于灵活就业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劳动者可能不断地进行跨行业工作,如果劳动者在缴费和受伤时处于不同的行业,其缴纳的工伤保险是否仍然有效?上述问题尚需深入研究。3.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申请,但灵活就业劳动者往往独自工作,因此,需要研究灵活就业者申报工伤的条件和程序。4.关于治疗期间的待遇问题。在目前的工伤保险中,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对灵活就业而言,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这些费用如果由劳动者自身承担将极大增加其经济压力,但如果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又会导致基金支付压力过大。如何平衡这一冲突,需要深入研究。5.关于补偿金问题。工伤补偿包含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目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伤残的级别和本人工资标准发放的。需要研究的难点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灵活就业工伤死亡者的补偿标准是否要维持这么高的水平;二是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时高时低,且灵活就业者也可能会缺乏收入的客观记录。6.关于长期待遇问题。目前的工伤待遇中,如果劳动者受到了工伤,除了短期治疗和康复外,还会涉及到长期治疗和康复待遇问题。如果建立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在没有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如何重新设计这些制度,是需要研究的难点问题。7.关于遗属抚养和抚恤问题。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中,职工如果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其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在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中是否应采取同样的做法,按照同样的标准支付遗属的抚恤金和抚养费,在确定这些费用时,也涉及到灵活就业者工资标准的确定问题。

三、迈向大数据时代的公平信息实践


目前潍坊市、南通市和太仓市已有关于将灵活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地方制度。结合上述试点开展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构建我国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1.将“灵活就业者”界定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从事自由选择的社会职业,但不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人员。该界定不仅能广泛地将各类灵活就业者纳入其中,而且能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区分开来。2.在确定灵活就业者的工伤范围时,可以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范围作缩小,取消“视同工伤”部分,但需保留“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因为灵活就业者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比正规就业者更大。3.在缴费主体上,许可灵活就业者随时申请缴纳工伤保险,将其纳入保险范围。4.在工伤认定程序上,适当放宽对灵活就业者的要求。结合受伤的具体情况和环境,要求申请者尽力提供有关证明即可。5.对于治疗待遇,应当包括护理、后续康复治疗和旧伤复发治疗,因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使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获得治疗和康复。6.关于治疗期间的待遇问题,如果灵活就业者与雇主之间存在民事性质的劳务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渠道获得一定补偿;而对于没有劳务关系的独立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宜结合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基金的状况来确定,在基金运行许可的状况下适当补贴。7.确定待遇标准这一问题,对于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应以治疗和康复为主,辅以对因工作伤亡造成的特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救济,但不能标准过高,以免影响制度实施。8.围绕灵活就业者的流动性所带来的政策难题,应允许灵活性缴费,允许按月缴纳并允许雇主代缴,同时还应做好劳动关系就业与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之间的衔接,只有如此才符合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的需求。

本文转自“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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